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7]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7]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7]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7]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18]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18] 担保额度与反担保 - 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及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1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以金额为标准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自身债务担保的反担保除外[20] 担保合同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需订立书面合同,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签订人需持相关决议和委托书[22] - 担保合同至少包含被担保债权种类金额、债务人履行期限等条款[23][24] - 公司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财务部会同法务完善法律手续,及时办理登记[25] - 财务部为担保合同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注销、保存资料、核对检查等[27] 担保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了解情况、披露信息并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8] - 董事会应每年核查公司全部担保行为,发现可能违规或有相关报道传闻时也应核查[33] - 独立董事对担保事项发表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34] - 审计委员会关注担保情况,监督评估内部控制,发现异常提请董事会采取措施[35] 违规处理与披露 -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应及时披露,采取措施解除或改正,降低损失并追究责任[35] - 公司应披露截止披露日对外担保总额及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以及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37]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37] - 因交易或关联交易使被担保方成为关联人,应就存续关联担保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38] 人员责任与其他规定 - 相关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40] - 相关人员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40] - 相关人员未正确或怠于行使职责造成损失,可视情节罚款或处分[40] -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1] - 公司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43] - 公司应督促控股子公司制定对外担保制度,控股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担保[43]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46]
金海通(60306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