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创兴(600193) -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创兴资源创兴资源(SH:600193)2025-12-01 19:31

募集资金协议与专户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超过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可在6个月内置换[11] - 闲置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长于授权期限且不超12个月[11] - 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到期归还并公告[13][14] - 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偿还借款或补流不超总额30%[15] 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年度报告披露使用情况[21]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定期报告披露使用情况[22] - 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使用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1][22] 监督与核查 - 内控审计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披露[26] 项目变更与报告披露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18]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特定情形需股东会审议[19] - 公司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需股东会审议[20][21] - 投资进度与计划有差异需在报告解释原因[25] - 当期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需披露收益等信息[25]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需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25]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在网站披露[25] - 公司董事会应在报告中披露保荐人等报告结论[28]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