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岩高岭新材(02693)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

安徽金岩高嶺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與風險委員會議事規則 (聯交所上市後適用) 第一章 總則 公司現任外部審計機構的合夥人在終止成為該審計機構的合夥人之日或不再 享有該外部審計機構的財務利益之日(以日期較後者為準)起兩年內不得擔任審計 與風險委員會委員。 第四條 審計與風險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委員」)由董事長或者1/3以上的 全體董事或者1/2以上獨立非執行董事提名,並由董事會過半數選舉產生。選舉委 員的提案獲得通過後,新任委員在董事會會議結束後立即就任。 第五條 審計與風險委員會設召集人(即委員會主席)一名,由獨立非執行董 事擔任,並且該獨立非執行董事應當具備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 易所的相關監管規則所規定的適當專業資格,或適當的會計或相關的財務管理專 長。委員會主席在審計與風險委員會內選舉或解聘,並報請董事會批准。 第六條 審計與風險委員會委員的任期與同屆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 滿,可以連選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或應當具備獨立非執 行董事身份的委員不再具備《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 法》及《上市規則》等規定的獨立性,則自動失去委員資格。 1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