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环药业(600513) - 联环药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联环药业联环药业(SH:600513)2025-12-02 16:45

制度修订 - 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议案[1] - 《联环药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3项制度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8][9] - 《联环药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等5项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8] 股份转让 - 公司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 股东权利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行使撤销权期限为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1年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2]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5] 重大事项审议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股东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 授权规定 -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3] 担保规定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后提供担保需关注[4]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有相关规定[4]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有相关要求[4] 股东会召集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4] 投票制度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5] 董事义务 - 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三年内仍然有效[5] 政策调整 - 公司章程调整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6] 委员会设置 -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6] 章程修订通过条件 - 公司章程修订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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