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30141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安培龙安培龙(SZ:301413)2025-12-02 16:40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6] - 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10] - 超过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按发行承诺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情形及时公告[9] 协议与监管 -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披露[10] - 内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4] 资金置换与使用限制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用募集资金置换[14] - 除金融类企业,项目不得进行财务、高风险投资[9]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用途、使用超募及节余资金达标准需股东会审议[12] - 改变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21]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4]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6]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需在董事会后及时公告[17]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可豁免程序[21] - 节余达净额10%且高于1000万需股东会审议[22] 其他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24] - 制度2025年12月18日股东会通过后生效[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