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301413) -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 和程序,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公司,或者虽然持股未超过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公司所持股权(份) 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为重大事项报告的负责人,负责与公司 的联络,在发生重大事项前,应先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通报,并经公司同意后 才能实施。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联络人。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 经理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子公司的执行董事 /董事长/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