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高科(688367) - 工大高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工大高科工大高科(SH:688367)2025-12-02 18:17

募集资金协议与使用规定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5]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计划使用[8]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行为[10]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9]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应在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1] - 募投项目出现异常应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9] 资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11] - 暂时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3]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13] 程序规定 - 公司应明确规定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等程序[8]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存在特定情形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由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审议[17]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董事会要进行可行性分析[18] 核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2]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2]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3] 其他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5] -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情形及时公告[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