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2] - 六种情形下需召开临时股东会[2] 召集与通知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8]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二十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十五日前通知[10] 股权登记与投票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定后不得变更[13]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5] - 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15] 决议通过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21] - 关联交易事项决议,普通决议需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3][24] 其他规定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案,1%以上股东可在会前十日提临时提案[10]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25]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5]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3]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3]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6]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27] - 未填、错填等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所持股份表决结果计为“弃权”[27]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29]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30]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32]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6]
工大高科(688367) - 工大高科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