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越龙山(600059) - 古越龙山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古越龙山古越龙山(SH:600059)2025-12-02 18:32

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专户资料,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募投项目相关规定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9]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9]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0]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原项目、新项目情况等[20][21][22]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2] - 募投项目实施中,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六个月内可置换[12]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可免特定程序[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使用情况可免特定程序[16] - 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4] 资金管理与审计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5]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6]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3]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应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13] - 使用闲置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临时补流,额度、期限等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17] 监督与责任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6] - 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协议应督促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7] - 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情况将被追究责任[28] -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按《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处罚[28] 其他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办法[30]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30] - 本办法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废止[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