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二十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股东[19]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5]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审议[9]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审议[9] - 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审议[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审议[9]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审议[9]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审议[11]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须审议[11] - 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审议[12] 股东提案与投票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18]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6]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4]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37]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7]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38]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30%以上选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40] -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投票权为持股数与应选董事人数乘积,当选董事得票需超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二分之一[40][41]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首次结果为准[42] 股东会主持与记录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主持股东会,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30]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30]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31]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5]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23]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等信息及表决结果[50]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公告中特别提示[51]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46]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等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决议[49] - 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55][56]
古越龙山(600059) - 古越龙山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