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洋股份(30083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协议与专户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项目个数[6] 资金支取与使用通知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或超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8]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1]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2] 资金使用审议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按规定需股东会审议的提交股东会[11]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2] 投资计划调整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15][28]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15][27] 项目重新论证 - 超前次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需重新论证[16] 资金置换与节余处理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距到账时间不超6个月[16] - 节余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审议[23] - 节余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4][25] 内部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7]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29] 投向与地点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交易日公告[22]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后两交易日公告[22] 资金台账记录 - 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