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莱科技(300771)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智莱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 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