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莱科技(300771) -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 格包括: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 会秘书。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