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000598) - 《独立董事制度》(草案)
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 独立董事人数占全体董事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公司现设3名[5] - 特定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8] - 近三十六个月内有特定违法违规记录者不得为候选人[11]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14] - 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连续任职不超六年[16] 委员会构成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超二分之一并担任召集人[5] -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5] 履职规范 - 不符合规定应停止履职并辞职,否则董事会解除职务[17]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提议股东会解除职务[18] - 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8] - 行使部分职权及审议部分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1]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提前3日通知[23] - 投反对或弃权票应说明理由,公司披露异议意见[24] 其他规定 - 年度述职报告应包含出席会议等情况,最迟在公司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5] -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等必要条件[26] - 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9] - 未按规定履职应承担相应责任[33] - 公司给予与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并在年报披露[31] - 独立董事不得取得未披露的额外利益[31] - 公司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风险[31] - 制度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3][34] - 制度发布主体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时间为2025年12月2日[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