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4]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2/3等情形需召开临时股东会[5]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事项[8]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议[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等需审议[8]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除担保)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需提交审议[9]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按上述时间反馈和通知[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7] - 年度股东会需在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需在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20]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22] - 出现股东会延期或取消情形,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2] - 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出选举董事临时提案,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以前书面提出[18]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有表决权股份,买入后36个月内该部分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33] - 董事会等可征集股东委托参会及行权[33] - 代表人出席法人股东会议,需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书[25] - 股东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分钟,针对同一议案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31] -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确需变更,需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8] -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若变更提案,应视为新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表决[32]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40]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40]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43]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43]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49]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法违规的决议[49]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52] - 本规则修订由股东会决定,授权董事会拟订草案[52] -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53]
兴蓉环境(000598) -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