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中华A(00001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中华深中华(SZ:000017)2025-12-03 18:17

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6]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3]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3]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执行[14]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执行[14]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股东会审议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 协议签署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银行签三方协议[6] 资金存放与使用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6] - 募集资金使用应按股东会决议批准的投资计划进行,专款专用[11]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类企业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11] 资金占用 - 公司控股股东等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占用应及时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11]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等流程[15]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7]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9] 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22] 检查与核查 -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5] - 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26] 鉴证报告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6] 资金归还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应归还至专户,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备案并公告[18] -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归还补充流动资金,应在到期日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8]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7] 报告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披露,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年报披露[28]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保荐机构10个交易日内现场核查并出具报告,公司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9] 违规处理 - 公司发现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董事会追究法律责任[31] - 董事、高管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审计委员会责成改正,造成损失需赔偿,情节严重可提出解任建议并披露[31] 规则执行与解释 - 规则未尽事宜或冲突时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32] - “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2] - 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34] -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