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中华A(000017)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深中华深中华(SZ:000017)2025-12-03 18:17

担保规定 - 公司对外担保需对方提供反担保,为控股股东等担保时对方必须提供[3] - 单笔担保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12] -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2] -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2]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2]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且股东会审议时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13] 审议流程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涉及关联人担保时,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提供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回避,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3] 追偿与责任承担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1]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等情况前,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2] - 保证合同中按份额担责时公司拒绝承担超份额外保证责任[22] 信息披露与保密 -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担保信息披露责任人,证券部承办相关工作[24] - 担保信息未公开前应控制知情者范围,知悉者有保密义务[24] 责任处分 - 董事会视损失、风险、情节决定对责任人处分[26] -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追究当事人责任[26] - 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责任人应赔偿[26] - 责任人怠于履职造成损失给予经济或行政处分[26] - 擅自承担无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应赔偿并受内部处罚[26] 子公司担保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按规定经多层审议[28] 规则制订与生效 - 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生效并解释[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