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适用对象 - 制度适用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人员和机构[3]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方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事务[4] 重大事件披露要求 - 公司和相关义务人应披露所有重大事件或事项[7] - 出现重大事件,特定情形下公司应及时披露[10] - 重大事件存在不确定性可暂不披露,最迟在形成最终决议等时披露[10] 信息披露内容 - 公司应披露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重大信息[13] - 公司应针对性披露业绩波动、行业风险等相关事项[14]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23]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研发投入较上一完整会计年度的变化情况[24]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研发人员数量、占比等信息[24]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核心技术与产品研发等情况[24]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25] - 季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26]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第 3、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22] 定期报告审核与审议 -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8] 财务报表意见处理 - 如公司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董事会应作出专项说明[30] - 如公司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董事会应作出专项说明[31] 业绩预告与快报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以上等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35] -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35] -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差异重大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37] -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若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指标差异幅度达 10%以上,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38] 重大事件即时披露 -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40] 股份相关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2] -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达 50%以上及之后质押,需披露相关信息[77] -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比达 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等,需披露债务逾期金额等信息[78] -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股份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78] 交易事项披露 - 重大交易需及时披露,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等多项标准[48] - 关联交易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自然人)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与关联法人等)需经独立董事同意并披露[56] - 财务资助交易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披露,特定控股子公司可豁免[60] - 提供担保交易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披露,被担保人违约等情况需及时披露[62] 其他情况披露 -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上,或净利润为负值,需披露业绩下滑或亏损原因等信息[67]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超过总资产的 30%,应及时披露情况及其影响[69] -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73] -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或停牌核查[75] - 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项,需及时披露对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68] - 公司出现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应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69] -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需及时披露重整等进展事项及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71] -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当期损益影响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比例超 10%且绝对金额超 100 万元需及时披露[81][82] - 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 1000 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需及时披露[84]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披露需经确定时间、起草草案、董事会审议等多环节[90] - 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信息披露需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长审核等[91] - 重大事件等不需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有相关流程[91][92] -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要及时报董事会办公室,按流程编制公告[93] 信息披露责任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95] - 董事和董事会应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95] - 审计委员会委员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行为[100]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9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98] - 通过委托或信托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告知委托人情况[98]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信息或利用其交易[101]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失职致违规,应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105] -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105] 制度生效时间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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