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泉股份(603179)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公 司(以下简称"新泉股份"或"公司")委托,就收购人唐志华及唐美华通过继承等 方式取得 24.93%新泉股份对应表决权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收购")的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新泉股份及收购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 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