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关联法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等[7]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8]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下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由总经理审查批准[14]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4] - 与关联人关联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14] 担保与资助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7]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特定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表决回避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决议说明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21] 其他规定 - 与关联人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需及时处理[23] - 与关联人交易,部分情况可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4][25] - 与关联人交易,部分情况可免予履行相关义务,但特定情形仍需履行[25]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申报关联人变更,交易时应审慎判断关联交易[27] - 审议关联交易时应了解标的和对方情况、确定价格,必要时聘请机构审计或评估[29] - 不得审议交易标的状况不清等情形的关联交易[29]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查阅公司与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30] - 发生关联人占用资源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措施[30] - 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持股超5%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33]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34][35]
ST德豪(002005)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