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户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8] 项目论证与节余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5]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5]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董事会审议等[17]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协议签订与置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8]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8] - 募投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可在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8] 银行与产品管理 - 商业银行三次未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应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20] 资金补充与使用顺序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且仅限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活动[22]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24]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并履行审批披露程序[27] 核查与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8]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9]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信息[20][22]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公告相关情况[28] 责任与制度生效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违反规定将视情节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30]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33][34]
ST德豪(00200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