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德豪(00200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2] - 改聘时新聘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证券期货业务相关行政处罚[4]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9] - 选聘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1] 审计费用与业务期限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说明情况[10]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3]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超两年[13] 改聘相关 - 执业质量有重大缺陷等情况时公司应改聘[14] - 除规定情形外,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14] - 更换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21] 监督与处理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8] - 审计委员会应对特定变更情形保持谨慎关注[19] - 发现选聘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并按规定处理[20] 其他流程 - 董事会审议改聘议案后,发通知并通知事务所参会[16] - 事务所主动终止业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报告董事会[20] - 股东会表决改聘或辞聘时,事务所可陈述意见[16] 制度说明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22]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