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鑫科技(00296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祥鑫科技祥鑫科技(SZ:002965)2025-12-03 20:17

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财[6] - 以自筹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6个月内置换[11] - 募投支付困难用自筹支付的,应在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2]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0]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0]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实施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0]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5] 资金使用审议 - 将募集资金用于多项事项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或独财发表意见并披露[12] - 改变募投用途和使用超募、节余资金达股东会标准,需股东会审议[12] 闲置资金使用 - 可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多项条件[13]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4]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4] -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6]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2] -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还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2] -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2] 协议与监管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协议,签后可使用资金[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尽责,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24]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4] 结论处理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25]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5] 保荐督导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持续督导,发现异常开展现场核查[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6] - 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6] 其他规定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28] -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被追究责任[28] - 本制度与相关法规冲突时按有关规定执行[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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