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批[11]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股东会审批[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批,且股东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表决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1]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2/3以上董事通过[8] 担保限制条件 - 申请担保人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7]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相关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5] 数据判断标准 -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70%时,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13] 信息披露与合同要求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担保事项[20] - 公司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如有),担保合同至少应包含主债权种类数额等七项内容[16][17] 部门职责与核查制度 -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其职责包括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等九项[17][18] -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19] 风险应对措施 - 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财务状况,若其经营恶化等影响还款能力,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措施[20]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采取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通报董事会[22] - 公司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应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20] 责任追究与制度生效 - 公司董事等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当事人责任[24]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7]
真兰仪表(301303) - 对外担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