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6]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银行三次未及时提供信息,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7]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项目论证与节余资金使用 - 超前次募资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2] - 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3] 资金存放与使用限制 - 募集资金应存于专户,不得存放非募资或他用[6] - 非金融企业募资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等财务及高风险投资[10] - 确保募资使用与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10] 资金使用审议与实施 - 使用节余资金达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4] - 募资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6个月内实施[14]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资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4] - 闲置募资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资项目年度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22] 核查与审核 - 保荐机构至少半年现场核查募资情况[23] - 公司当年使用募资需专项审核并披露结论[25] - 鉴证结论不佳,董事会需分析整改[25] 超募资金与用途改变 - 超募资金在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7] - 改变募资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意见并股东会审议[18] 办法相关 - 办法中“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27] - 办法抵触国家规定时执行国家规定[29] - 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29]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0] - 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31] 内部检查 - 内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资存放等情况[3]
真兰仪表(301303)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