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3]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提案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7]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等方式通知[12] - 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13]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14] 延期或取消 - 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5]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表决计票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对除公司董事等以外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22]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2]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2] 累积投票制度 - 公司应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22] 提案表决 -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表决[23] -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23] 表决方式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4] 弃权处理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24] 计票监票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与[24] 会议结束时间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24]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等相关信息[25]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公告中特别提示[25]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6] 提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26]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法的决议[27] 规则修订 - 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草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9]
真兰仪表(301303)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