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顺科技(001400)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江顺科技江顺科技(SZ:001400)2025-12-03 21:02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13]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6] 募集资金项目管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如期完成,公司拟延期需董事会审议[11] 协议与账户管理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审议流程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等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0]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达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21]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1] 资金使用限制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6]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6]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8]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应归还,无法归还需提前履行审议并公告[19] 监督检查 -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情况[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4] 信息披露与整改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3]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3]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4] 其他规定 -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4] - 公司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3] - 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支出需经资金使用部门、主管领导、财务总监、董事长签字,超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14]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相关人员承担法律责任[25]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