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处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公司应重新论证[8][9] - 募投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应披露未按期完成原因等情况[16]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四种情形属于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8]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19]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1] -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13] 现金管理产品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到期收回并公告后才可再次开展[11] 超募资金与节余资金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4]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14]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金额5%,可豁免履行相关程序[15]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应参照改变用途履行程序及披露义务[16]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低于500万元或净额5%可免程序[16]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5]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6] 变更募投项目 - 变更募投项目应公告原项目情况、新项目情况及保荐人意见等内容[20] - 变更用于收购控股股东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21] 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3]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3][24]
江盐集团(60106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