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盐集团(601065)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江盐集团江盐集团(SH:601065)2025-12-04 16:16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30万元以上交易,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14] - 与关联法人成交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14] - 关联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14] 财务资助与担保审议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2/3以上出席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2/3以上出席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反担保[19]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已执行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未变在年报和半年报披露,有变化或期满续签按总金额审议[20]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总金额履行审议程序披露,无总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可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重新履行审议程序披露[20] - 年报和半年报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履行情况[20] - 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披露义务[20] 其他 - 九种关联交易可免按关联交易方式履行义务[20][21]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2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