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计划基本信息 - 接纳日期不迟于要约日期后30日[5] - 采纳日期为2025年[5] - 行使期间不得迟于2030年12月31日[6] - 计划期间自采纳日期起为期5年[8] - 股份面值为每股0.01港元[8] 计划生效与终止 - 计划须待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采纳及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相关股份上市买卖后生效[10] - 若第2.1段条件在采纳日期起十二个日历月内未达成,计划将即时终止,已授出或同意授出的购股权无效[12] 计划目的与授出规则 - 计划旨在激励参与者促进集团长远稳定发展等[12] - 董事会有权在计划期间内提呈授出购股予选定参与者,行使购股权需达成相关条件[14] - 若授出购股股权的股份数与过去12个月已授予某人士的股份合计超出要约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需遵守相关规定并经股东批准[14] 购股权授出与行使 - 公司收到承授人签署的要约文件及1.00港元股款后,购股权视为已授出、已获接纳及已生效[15] - 承授人接纳购股股权的股份数目须为每手买卖单位或其整倍数,未接纳的要约视为已遭不可撤回地拒绝[16] - 购股股权不得在联交所上市或买卖,除特定情况外不得转让[16] - 公司知悉内幕消息后,董事会不得授出购股股权,直至消息宣布,且不得在特定日期前30天内授出[16] - 不得在年度业绩刊登日前60日等特定期间内向董事授出购股权[19] - 任何购股权利归属期不得少于12个月[19] - 若向主要股东授出购股权利,使12个月内已发行及将发行股份数超有关要约日期已发行股份0.1%,须经股东在股东大会批准[19][20] - 购股权利行使价不得低于要约日期收市价及前5个营业日平均收市价的最高者[24] - 承授人发出行使通知并支付股款后,公司须在21日内发行股份并发出股票[24] 行使期限情况 - 非因身故等原因不再为雇员,可在不再为合格参与者后1个月内行使购股权利[25] - 因身故等原因不再为雇员,可在不再为合格参与者或身故起3个月内行使购股权利[25] - 全面要约成为无条件后,承授人可在14日内行使购股权利[25] 股份数量限制 - 根据本计划及其他股份计划授出购股权涉及最高股份数合共不超172,855,400股,占采纳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10%[30] - 本计划授出购股权涉及最高股份数不超60,600,000股,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3.51%[30] - 购股权限额可更新至新批准日规定百分比,三年期间内更新须经股东批准[33] 其他规定 - 公司资本结构变动,按联交所公式调整确保参与者股本比例不变[34] - 承授人行使购股权须在建议会议前2个营业日通知公司并缴足股款[26] - 公司须在建议会议前营业日向承授人发行或配发股份并登记[26] - 购股权利于有关会议日期起停止,妥協安排生效未行使购股权失效[26] - 购股权在多种情况(最早发生者为准)自动失效及不可行使[28] - 购股股权失效,董事会须书面通知承授人[31] - 计算新计划限额时,已失效购股股权不视为已动用[29] - 董事会可向选定参与者授出超出计划限额的购股权,需获股东在股东大会分开批准[35] - 公司资本架构变动时,计划限额将按核数师或顾问认证方式调整[35] - 董事会应从法定但未发行股本中拨出充足股份应付购股权行使要求[37] - 本计划条款及条件等可经董事会决议修订,但重大更改等需股东批准[39] - 注销已授出但未行使的购股权需承授人书面批准,特定情况除外[43] - 公司可通过决议在股东大会或由董事会随时终止计划运作,终止前已授出购股权限可继续行使[45] - 若行使期间发生特定事件,董事会有权规定购股权限回拨或延长归属期[46] - 董事会应在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本计划详情[47] - 公司承担设立及管理本计划的费用[49] - 本计划及购股权限受香港法例规管[50] - 计划不赋予人士针对公司的法律或衡平法权利(购股权本身权利除外)[51] - 计划不构成公司或附属公司与雇员之间雇佣合约的一部分[51] - 参与者根据职位或雇佣条款的权利及责任不受参与计划影响[51] - 计划不会因终止职务或雇佣给予参与者额外补偿或损害赔偿权利[51] - 公司须存置有关计划的所有必要账册及记录[51] - 计划由董事会管理[51] - 董事会须根据计划条文及上市规则规定管理计划[51] - 董事会可就计划进行及购股权权利的厘定和条款制定规则[51] - 身为董事会成员的承授人可就计划的董事会决议案(自身参与的除外)投票[51] - 身为董事会成员的承授人可保留计划项下的任何利益[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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