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600617) -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国新能源国新能源(SH:600617)2025-12-04 17:01

募集资金支取与置换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顾问[5]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9] - 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可在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1] 募投项目论证与变更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8]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视为用途变更,需多环节审议[22]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地点,不视为变更[23] 使用限制与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1]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12个月[12]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可免特定程序[15] - 全部完成后节余超10%需股东会审议,低于500万或5%可免[16] 信息披露与核查 - 应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募投项目重新论证情况[9]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进展,编制披露专项报告[16] - 年度审计需聘请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披露[18] - 保荐机构或顾问每半年度现场调查,年度出具核查报告[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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