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科技(301237)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和顺科技和顺科技(SZ:301237)2025-12-04 17:31

投资审批标准 - 子公司指拥有超50%权益性资本或有实际控制权企业[2]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情况,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10]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11] - 未达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13] -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除披露等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 -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16] - 公司进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等以外风险投资,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8] 投资流程 - 子公司对外投资需上报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履行审批程序[15] - 投资发起单位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并收集信息,编制立项报告[21] - 立项报告审批通过后进入可行性分析阶段,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1] - 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中介机构、专家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涉及资产需审计评估[22] -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上报审批,通过后签订协议并支付款项[23] 投资管理 - 公司派出人员在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定期反馈投资项目情况[26] - 各投资实施单位建立投资项目跟踪评价机制,按季度报送资料[29] - 出现特定情形时启动应急机制,对投资项目做出调整[30] 财务监督 - 被投资子公司遵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每月上报财务报表[27] - 审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对已投资子公司进行一次例行审计[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