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定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10]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0]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0]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0]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0][11] 董事会审议要求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及时披露[11] 关联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无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决议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出席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则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股东会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3]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3] 担保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年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核查并披露结果[25][26]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需及时报告[28] 担保额度管理 - 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34] - 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34] - 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调剂[34] 违规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需及时披露担保事项[36] - 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追究责任[38] - 对担保项目论证失误的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39] - 发生违规担保行为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解除或改正[39] 制度施行与解释 - 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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