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五千万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9]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4]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4]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16]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履行相关程序,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16]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6] - 募集资金置换需在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信息[18]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需符合安全性高等条件[18] 资金补流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十二个月,不得变相改变用途[20]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节余资金永久补流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21]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 - 超募资金使用应按补充项目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顺序进行[21]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包括取消原项目等情形,需经董事会决议并披露[24] 项目延期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情况[25]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7]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2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7] 鉴证报告相关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28]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时,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28] 保荐检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8] 问题处理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29] 聘请鉴证机构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9] 公司配合事项 - 公司应配合独立董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并承担费用[29] 办法解释与生效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办法废止[31]
博云新材(002297)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