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规模限制 - 公司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合并净资产40%,单个控股子公司不得超净资产50%[5] - 资产负债率65%以上公司,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5] 股东会审议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4]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4]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4]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未明确比例需股东会审议[14] - 为占公司总资产30%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遵循审批程序[15]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5] 董事会审议要求 - 董事会对外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13]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6] 担保行为核查 - 董事会每年对全部担保行为核查并披露结果[11] 担保对象限制 - 严格限制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企业提供担保[5] 新增担保额度 - 可对两类资产负债率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审议[17] - 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可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额度并提交审议[18] 担保额度调剂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获调剂方单笔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18] - 调剂时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仅能从同情况对象获额度[18] - 调剂时获调剂方无逾期未偿还负债[18]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及时披露[16] - 上市公司调剂事项实际发生应及时披露[19] 责任追究 - 董事会违规做担保决议致损失,表决董事担连带赔偿责任(异议董事除外)[32] - 经办人员擅自决定致公司担责受损,公司给予处分并追偿[32] - 未经授权个人签订担保合同,公司担责后可追偿[32] 制度规定 - “以上”“超过”含本数[34] - 制度未尽依国家法规,与新规不符以新规为准[35] - 国有资产监管另有规定从其规定[35]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及修订[35]
红四方(60339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