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四方(60339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支取与协议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资金使用与审核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由部门申请,经复核、审核,报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支付[10] - 公司应按承诺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10][12] 资金置换与变更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同意,6个月内实施[13]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超募资金用于新项目,需经股东会审议[13] 现金管理与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要安全、流动好、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可质押[15]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并公告[1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5%,年报披露;用于非募投项目参照变更程序[18]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20] 用途变更规定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属用途变更,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意见并股东会审议披露[22]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地点,经董事会审议公告,不视为变更[23] 信息披露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情况并报告审计委员会[28]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专项报告[28]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提交上交所[2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每半年现场调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9][30]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订亦同[36]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