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600295) -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鄂尔多斯鄂尔多斯(SH:600295)2025-12-04 19:32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等[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0]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1] - 募投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1] 现金管理与资金补充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3]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12个月[14]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最近定期报告披露使用情况[17] 核查与报告披露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3]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报告结论性意见[23] 募投项目延期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