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十日内反馈[8][9][10]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7]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4]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 会议相关时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5]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6][17]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9] 表决相关 - 公司发行类别股,特定事项除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需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4]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1]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24]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7] 决议与实施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但轻微瑕疵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33]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6] 其他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0]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互联互通机制股票名义持有人,按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申报除外,出席股东应对提案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28] - 未填、错填等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28] - 规则与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36] - 规则中“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36] - 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37] - 董事会落款时间为2025年12月[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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