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自然人是关联人[4][5]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 关联交易定价顺序适用政府定价、市场价格、成本加成价和协商定价原则[9] 关联交易审议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提交董事会审议[11] - 与关联法人(或组织)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提交董事会审议[11]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按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1] 担保审议要求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对同一非全资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超5000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14] 财务资助审议标准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3] 其他审议与表决规定 - 关联交易应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2][22] - 股东会关联交易决议需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6]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8]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需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19] -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或代理表决权[20] -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表决扣除关联股东股份数,由非关联股东表决[21] 违规处理 - 违背制度关联董事及股东未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议无效,已实施且确认履行的需对公司损失负责[26] 关联交易变更与披露 - 关联交易变更、终止与解除应履行规定程序[27]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24]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24]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需向上交所提交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等文件[27] -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关联交易概述等内容[27] - 公司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等内容[27]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不足”“低于”“超过”不含本数[26]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按规定执行并修订[28] -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订,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2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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