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2]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3]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4] - 按补充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16] 募投项目相关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可行性[10]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按程序使用,达或超10%经股东会等审议[19]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净额1%,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20]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3] 监督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2]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二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3] - 当年使用募集资金,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鉴证,披露结论[24] - 鉴证结论为特定情况,董事会分析理由、提整改措施并年报披露[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4]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4]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被出具特定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违规督促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25] 其他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等实施适用办法,子公司上市不适用[27] - 相关责任人违反制度,公司视情节处分、要求赔偿,严重时上报监管[27]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 - 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实施,修订需董事会提修正案并提请股东会批准[27]
江苏国泰(002091) -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