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批[15]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5] - 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6]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批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6][17]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6] 董事会权限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须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关联担保须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7] 豁免规定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按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可豁免部分股东会审批规定[17] 表决限制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21] 担保原则与合同 -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严格控制风险[3] - 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担保和反担保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要求[22] 合同审查与签署 - 担保合同订立时需审查主体和内容,违反规定应要求修改,拒绝则拒绝担保并汇报[23] - 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人员依决议签署担保合同,未经授权不得擅自签订[23] 互保协议 - 公司可与符合条件企业签订互保协议,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要求反担保[23] 办理部门与权限 - 公司对外担保由财务部办理、法务部协助,明确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并登记[25] 信息披露 - 若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33]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须在指定平台披露相关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33] 问题处理 - 公司为他人担保出现问题时,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30]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30]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追偿,并通报追偿情况[30]
思特威(68821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