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股份(300510) - 金冠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12修订)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 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