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董[6] 募投项目资金差异处理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4] 监管协议签订 - 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备案公告[7] 专户设置 - 专户数原则不超募投项目个数,多次融资分别设专户[6] 资金使用审议与披露 - 使用特定募集资金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同意并披露[10] - 改变募投用途等达股东会标准需股东会审议[10] 资金使用限制 - 确保用于主营业务,不得高风险及变相改变用途投资[3] - 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4] 资金使用情况汇报 - 财务部每月向证券部提供使用情况说明[13]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6个月内实施[15] - 闲置资金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5] - 补流经董事会审议2个交易日报告深交所并公告[16] - 补流到期归还2个交易日报告深交所并公告[16]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 - 不超12个月[18] 募投变更报告 - 变更投向等经董事会审议2个交易日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5][27] 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 搁置超一年等特定情形需重新论证[30] 节余资金使用 - 低于10%且低于1000万元,董事会审议和保荐同意可使用[31] - 达10%且高于1000万元,股东会审议通过[31] - 低于500万元或5%,豁免程序年报披露[31] 资金使用检查 - 内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报告审计委员会[33] - 董事会收到报告2个交易日报告深交所并公告[35] 募投项目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并出具专项报告[35]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保留结论”等,保荐10个交易日现场核查,公司2个交易日报告[36] 现场调查与报告 - 保荐每半年现场调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6] 违规处理 - 违规使用致损失,对责任人处分、赔偿或追刑责[37] 制度施行与解释 - 制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施行,解释权归董事会[41][42]
金冠股份(300510) - 金冠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12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