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康药业(688658)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悦康药业悦康药业(SH:688658)2025-12-05 17:31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三名,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和一名长居香港人士[7]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提名的候选人,有经济管理高级职称需在相关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10]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和六家香港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10] - 特定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0] - 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情况不得为候选人[13] 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5] - 连续任职不超六年且整体不超九年[16] - 过往因特定原因解职未满十二个月不得为候选人[14] 职务解除与补选 - 提前解除需披露理由,有异议也应披露[18] - 比例不符规定应60日内完成补选[18] 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并及时披露[21]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4] 履职要求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应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27]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8]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10年[29] - 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29][30] 专门会议 - 形成决议需全体过半数同意[33] - 原则上提前三日通知并提供资料,紧急情况可豁免[36] - 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36] - 两名以上认为材料问题可书面提议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8] 公司支持 -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5]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39] - 按时发通知并提供资料,保存至少十年[39]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43] - 给予相适应津贴,标准经制订、审议并披露[43]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H股上市日生效,原制度失效[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