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 - 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2] - 披露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质押、冻结等情况[5] - 重大事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并公告[3] - 披露重大风险事项对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6] - 在董事会决议等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6] 披露文件与时间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12] - 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核准后,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12] -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按上交所规定编制并公告上市公告书[12]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14]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4] - 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4] 特定信息披露 - 年度报告披露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比等[16] - 预计不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公告原因等[17] - 年度、中期报告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17]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8]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等异常,披露相关财务数据[18] - 涉及收购、合并等股本重大变化,披露权益变动情况[18] 关联与审计 - 相关人员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25]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披露专项说明[24] 内幕与沟通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及相关人员[29] -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审计人员向董事会报告[31] - 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风险分析等工作[31] 信息披露流程与管理 - 信息披露经制作、审核、登记、公告等流程[32] - 通过多种形式沟通,不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34] - 关注证券异常交易和媒体报道,及时澄清传闻[34] - 特定对象参观合理安排并派两人以上陪同[34] - 向特定方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报告上交所并签保密协议[35] - 董事会秘书保管信息披露资料原件不少于十年[36] 违规处罚 - 违规责任人将受到处罚,董事会秘书可建议处罚[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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