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管理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及时通知保荐人[5]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5][6]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6]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需对该项目重新论证并披露相关情况[9]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对该项目重新论证并披露相关情况[10] 资金使用与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置换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1] 资金管理与使用限制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12]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4]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可免特定程序[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7] 项目变更与审批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1] 资金核查与报告 - 审计部门按季度核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报告[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24]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5] -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调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5]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使用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其他规定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账户数量不超募投项目个数[5] - 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财务部门设立台账记录使用情况[9] - 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6] - 应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资料[26]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过半数独立董事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情况专项审核,公司承担费用[26] - 董事会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6] - 若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违规,董事会应公告违规情形、后果及措施[26]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2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解释[28]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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