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情况 - 1992年5月19日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200万股[2] - 1994年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 - 1997年8月7日配售股份增加股本5460万股[3] - 2000年派送红股和转增股本增加10647万股[3] - 2001年7月派送红股增加股本5146.05万元,7月25日注册资本39453.05万元[3] - 2003年7月28日派送红股增加股本39453050股[3] - 2005年7月27日派送红股增加股本43398355股[3] - 公司注册资本为47738.1905万元[3] -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500万股,占可发行普通股票的2.75%[11] - 公司股份总数为477381905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77381905股[11] 股份限制与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8]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书面报告公司[26] 股东会相关 - 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案需股东会审议[33]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审议[33]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3]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3]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3]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42]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42]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48]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52]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2]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52]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需报告过去一年工作,独立董事需述职[47]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时应列席并接受质询[47]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57] 董事相关 - 公司董事候选人由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推荐[54] -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54] - 董事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刑或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缓刑考验期满未逾2年不能担任[59]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等职务负有个人责任,自相关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董事[59]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60]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61] - 公司设职工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61] -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撤换[62] - 董事会由7 - 9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66] 投资与决策 - 一年内累计对外投资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或2.5亿元,以较低为准;单笔不超10%或1亿元,以较低为准[68] - 董事会决定资产负债率不超70%范围内新增贷款等事项[68]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提前十日书面通知[68]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开临时会,董事长10日内召集[70] - 临时董事会通知时限为3天[71] - 董事会会议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对外担保经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70] 其他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93]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93]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80%[95]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40%[95]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20%[95] - 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98]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08]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应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108][109][109] - 债权人自接到合并、减资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08][109]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13] - 修改章程或股东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13] - 清算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进行清算[113]
申通地铁(600834) - 申通地铁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