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或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等情形下,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召开,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5][16]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5] - 董事会不同意或未反馈,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10%以上股份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16] 股东会审议 - 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8]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审议[8] -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9]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审议[8]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审议[8]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提交审议[11]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提交审议[11]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提交审议[11]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审议[12] 临时提案 - 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股东需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并提供证明文件[1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22] -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问题,应在收到提案2日内公告内容并说明依据[20] 通知与时间规定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23]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25][38] - 股东会延期需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说明原因,延期后股权登记日不变[26] - 股东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册[28]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且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4] 会议主持与表决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31] -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31]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31]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之一,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31]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的表决票,其所持股份数表决结果计为“弃权”[32]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9]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39] 其他规定 - 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总数[40] -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需对除董事、高管及5%以上股份股东外的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40]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41]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超30%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40][42] - 关联交易决议需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42] - 董事当选人最低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44]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当日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46] - 投资者违反《证券法》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公司不得将该部分股份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并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46] - 本规则于2024年4月16日发布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废止后,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施[51]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51]
高德红外(002414)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