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关联法人含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等情形的法人或组织[8] - 关联自然人含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公司董事等情形的自然人[8] 关联交易原则 - 交易或关联交易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3] - 应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书面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等原则[3]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表决[12] 重大交易规定 -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报审计[5] 担保与资助 - 为关联人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4] - 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19] 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6] - 与关联人成交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交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需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16] 特殊交易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等以额度计算,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9] - 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以利息为准,适用相关规定[23] - 与关联人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需签金融服务协议,协议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2] 日常关联交易 - 日常关联交易首次发生按协议金额履行程序披露,协议无金额提交股东会[20]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1]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五百万元人民币,需股东会审议[24] -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五千万元人民币,需股东会审议[24] - 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需股东会审议[24] 其他规定 - 公司董事等应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9] - 董事会审查关联交易合理性时需审核关联交易产生背景等相关文件[24]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决议时需审核独立董事意见[25] -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可因不可抗力或生产经营变化终止或修改协议[26]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4年4月16日发布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废止[2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
高德红外(002414)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