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达电路(30162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强达电路强达电路(SZ:301628)2025-12-05 18:47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9]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等[9] 专户管理规则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或作他用[8] 项目实施审批规则 - 子公司或公司实施项目,使用金额超募集金额10%,需董事长、经理审批并备案[19][20] 项目重新论证规则 - 超募投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应重新论证项目[21]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应重新论证项目[21] 资金使用审议规则 - 使用应与招股说明书一致,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14] - 用于特定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部分需股东会审议[23] 资金置换与补充规则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24] - 使用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25] 现金管理规则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27] 节余资金处理规则 - 节余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32] - 节余达或超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32] 核查与调整规则 - 内部审计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5]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34] - 募投项目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34] - 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35] 制度相关规则 - 制度中“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8] - 未尽事宜依国家法规等,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38] -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9] -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实施[40] - 公司为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41] - 文件时间为二〇二五年十二月[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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